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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1-08-05
  4. [成文日期] 2021-08-05
  5.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21〕14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1-08-05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有关要求,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结合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实际,制定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市管企业、深化董事会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同时,市管企业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市管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五、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各市管企业在行权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重大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


                                                                                                                                 市国资委 

 2021年8月5日


  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

  一、对各市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序号 授权放权事项

  1.市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除外)。

  2.市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3.市管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除外)。

  4.授权市管企业负责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5.市管企业审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股权变动事项。

  6.市管企业审批市管企业内部国有股东之间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

  7.市管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8.市管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9.市管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0.市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1.市管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2.授权市管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

  13.授权市管企业按照市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14.支持市管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5.支持市管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6.支持市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7.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二、对综合改革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深化董事会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序号 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研究制订企业的主业和定位,报市国资委审核;按照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定位和主业,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子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2.授权董事会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7〕29号)要求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3.授权董事会决定主业范围内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变动超过年度计划投资规模20%或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的,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4.授权深化董事会建设试点董事会对经理层副职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决定薪酬分配,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办法及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序号 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

  2.授权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及本市发展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市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确定1-3个新业务领域,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根据发展情况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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