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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05-09-12
  4. [成文日期] 2005-09-12
  5. [发文字号] 京国资评价字〔2005〕114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05-09-12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市国资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审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被审计企业推荐、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以下资质要求:

  (一)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

  (三)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四)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是指承担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北京地区年业务收入排名前100名(含100名),且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20名(含20名),其中:

  (一)企业资产总额(合并口径,下同)在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 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50名(含50名); 

  (二)企业资产总额在200亿元以下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20名(含20名)。

  第七条 企业年度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业务;对于所属子企业户数较多、分布地域较广的,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主审所和参审所,最多不得超过5家)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业务。

  第八条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工作要求,在提交的竞聘材料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一)同意承担市国资委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三)项目小组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主要成员应具有从事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分别列示);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确保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 允许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被审计企业,可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共同竞聘人参与竞聘,并在提交的竞聘材料中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确定的竞聘范围,向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国资委工作要求以及规定的审计对象参加竞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竞聘材料提交市国资委。未密封的或迟交的材料均视为无效竞聘。

  第十一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提交竞聘材料后,由市国资委密封保存,并于评审时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封。   

  第十二条 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在对竞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初审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竞聘材料和陈述进行审核、比较和评分。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视为竞聘无效:   

  (一)竞聘人以他人的名义竞聘、串通竞聘、以行贿手段竞聘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聘的;

  (二)竞聘材料不符合市国资委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三)竞聘材料出现重大偏差。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竞聘人情况介绍;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核竞聘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评审评分;

  (四)现场统计竞聘人的评分情况,对竞聘人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并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

  (一)在评审结果基础上,市国资委按排名次序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商谈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工作组织等相关事宜;

  (二)市国资委根据评审结果和商谈情况确定被选中会计师事务所,并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六条 被选中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接到市国资委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资委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市国资委同时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过期不签《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视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弃权。

  第十七条 被选中会计师事务所为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组织参与竞聘的,由市国资委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9号)及市国资委有关年度财务决算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市国资委有权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在竞聘材料中故意隐瞒与重要事实不相符合的;  

  (二)将竞聘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执行审计任务并出具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报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关费用条款支付相关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推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企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竞聘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市国资委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推荐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影响和干预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监票等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委不得与任何竞聘人或者与竞聘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竞聘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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