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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 [实施日期] 2008-02-15
  4. [成文日期] 2008-02-15
  5.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08〕2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8-02-15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资发〔2008〕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现就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二、2001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实施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由其使用,且土地使用用途和使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划拨方式进行初始登记。

  三、在国有企业重组、注销过程中,对已按照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重组后的企业名下。

  在国有企业重组、注销过程中,对已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重组后的企业名下,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四、国有企业将非经营性不动产移交其他国有企业,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保留原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法变更登记不动产。

  五、上述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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