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解读
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资产转让交易行为,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的管理职责,完善了进场交易制度。作为我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1+N”重要配套文件,为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操作规范,实现了国有资产“阳光交易”全覆盖、突出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
明确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主体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行为全部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范围;交易主体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扩大到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明确各类企业的界定标准,将国有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确定为国有实际控企业。
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简政放权
将所出资企业本身及重要企业转让、增资事项外的进场交易行为审核管理权限归位于所出资企业,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审核其各级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行为,决定企业资产转让行为。将集团内部协议转让、协议增资事项审核管理权限下放至所出资企业;集团外部协议转让、协议增资审核管理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体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归位、到位、不越位。
充分发挥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作用
明确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要求北交所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做好交易管理服务。通过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在实现国有资产阳光交易,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产权有序流动。
完善信息披露,确保公开透明
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方式、内容和时间要求;企业产权转让方面,规定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资格条件的,应当与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预沟通,并在信息披露前将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报告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增资信息披露中,增资企业不得对业绩、股权回购价格作出承诺。
明确非公开协议交易适用的特定情形
考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的实际情况,明确协议产权转让适用范围: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的。
明确协议增资适用范围: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因所出资企业承担政府项目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作项目,需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由该投资方参与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所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企业原股东增资的。
规范增资行为,促进混改项目落实
为保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规范实施,对增资方案涉及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未来股权调整退出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增资的增发价格应当相同;要求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当分次进行,在意向受让方与意向投资人一致情况下确需同时进行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交易定价
明确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规定企业产权转让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企业增资的交易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提出及时进行产权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要求。
坚持放管结合,确保政策规范实施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市场过程监管,保证政策执行到位。监管机构、监事会、所出资企业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日常检查、监督跟踪机制;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检查审计结果纳入董事会评价和经营者业绩考核范围;市国资、市财政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对北交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