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切实提升重大法律纠纷处置化解能力,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市国资委出台了《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23〕26号,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05年9月,市国资委出台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此后通过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各阶段工作重点对案件管理相关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明确,对推动市管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当前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亟需进行起草修订。
一是适应案件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当前,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若干规定》中部分条款难以适应案件管理的现实需要,需尽快修改完善,指导市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
二是整合现有案件管理制度的需要。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要求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重新制定《案件管理办法》有利于指导企业全面准确理解市国资委监管思路、全面落实案件管理工作要求,推动企业进一步夯实案件管理,提高案件处置化解能力。
三是总结案件管理实践经验的需要。在现有制度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年度案件管理重点,通过动态修订法治建设考核相关指标,形成了对企业案件管理的监管实践,需要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优化调整,形成制度予以固化。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本次起草参照《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借鉴其他省市案件管理理念和经验,按照强法治、防风险的思路,以强化案件基础管理、防范化解诉讼风险为主线,在总结分析市管企业案件特点、梳理相关案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基础上,突出北京特色,将现有成熟的管理实践制度化,进一步明确了分层分类监管原则、重大案件管理等重点内容,并对督办协调、考核奖惩等机制进行探索。
一是压实责任,突出分级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压实市管企业责任,推动市管企业落实对所属企业案件的统筹管理职责、对部分重大案件的指导督办职责、对所属企业之间案件的沟通协调职责等。
二是结合实际,突出案件分类。结合近年来市管企业涉案金额分布规律和案件管理实际,调整了重大案件标准,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标准。同时,充分考虑金融企业业务类型及案件特点,对金融企业因信贷业务产生的主诉清收类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分类管理。
三是聚焦重点,强化案件督办。结合市国资委案件管理实际,并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市国资委对专题报告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推动市管企业加大重大风险化解工作力度。
四是防控结合,突出以案促管。坚持处置与防范并重,在指导市管企业加强案件应对处置的同时,推动企业建立以案促管工作机制,总结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管理质效。
五是创新机制,探索诉前调解。为提高纠纷解决实效,区分同一市管企业所属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和不同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分层次设置诉前调解程序。
三、主要内容
《案件管理办法》共七章42条,分为总则、组织和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奖惩及附则。
(一)总则。明确市管企业案件管理的目标任务、办法适用范围以及法律纠纷案件定义;层层压实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案件管理主体责任,强调市管企业对所属企业案件的指导督办责任;明确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的指导监督职责。
(二)组织和职责。明确了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等的案件管理职责,对市管企业案件管理专业人员选拔培养、力量配备、管理使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管理机制。按照全流程管理的要求,从诉前、诉中、诉后等各个环节,推动市管企业建立法律纠纷风险排查、案件预警、应对处置、案件执行、管理提升等工作机制,明确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历史案件管理、境外案件管理、金融企业案件管理、年度报告等具体管理要求。
(四)重大案件管理。本章对重大案件管理进行规范,涵盖整体工作要求、案件标准、领导包案制、专题报告、督办机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市管企业重大案件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市国资委案件协调机制。
(五)中介机构管理。进一步明确市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要求,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严格代理权限及范围管理,严控特别授权代理。
(六)考核奖惩。参照《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案件管理激励机制。同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于市管企业相关人员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七)附则。进一步明确了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范围、市管企业制度落实、区国资委参照执行等内容,要求市管企业按照《案件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强化案件管理,落实以案促管。同时,明确了办法生效日期,并同时废止《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