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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资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10-27
  5. [成文日期] 2017-10-27
  6.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7〕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8-19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市属企业承担的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及市级重点投资项目;

  (二)按照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金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市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属国有经济五年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战略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京内外投资协同合作。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出资人投资意图,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做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鼓励发展和首都功能定位相符合的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高精尖”产业,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市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市属企业应强化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主要从市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审议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将涉及国家战略、市级重大任务及其它确需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投资项目情况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收到相关企业提交完整材料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七条  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向下授权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两级,严格控制市属企业三级以下管理层级投资,加强对新增四级以下法人单位的管控,切实压缩管理层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市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市属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5号)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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