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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资管理的指示精神,完善我委投资监管制度,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对2011年发布的《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一、修订必要性

  2011年,市国资委发布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对于加强和完善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随着国资国企改革深入,已明显滞后于实际,亟需进行修订调整。

  (一)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十八大以来,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切实提高投资监管水平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坚持放管结合,依法监管,即依法界定好国资委与企业在投资方面的权责关系,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市国资委应尽量避免将权力深入到具体项目层面,而应从整体上关注企业投资计划。

  (二)适应企业投资活动新情况的需要

  一是企业投资规模快速增长。二是企业投资活动主体明显下沉到子企业。三是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与范围不断扩大。四是年度投资计划与实际投资偏离度较高。

  二、修订原则

  (一)管投向

  管好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主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投资应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体现出资人投资意图,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高精尖”产业。

  (二)管程序

  明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三)管回报

  设定了投资收益底线,境内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不得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境外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不得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

  (四)管风险

  建立投资监管制度、投资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四合一的投资监管体系,保证投资监管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三、修订特点

  一是注重依法监管,发挥投资计划的核心作用。投资计划在投资监管中处于核心、中枢位置,将市国资委与企业的投资监管工作进行有机联接,合理分配双方的权责。

  二是注重从严监管,发挥负面清单的关键作用。将负面清单内容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三是注重系统监管,建立多要素的监管体系。完善了出资人层面的监管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管理机构、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在企业层面实现投资管理行为规范化。

  四是注重全程监管,切实防控各类投资风险。对企业的投资监管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和决策工作。事中管理要求企业建立投资项目全过程动态决策机制。事后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 

  五是注重分层监管,做好出资人和董事会双重把关。建立健全企业董事会与市国资委对投资监管的双重监管机制。

  六是强化风险防控,突出对境外投资从严监管。一是强调境外投资要遵循战略引领、依法合规、能力匹配和合理回报的原则;二是强调境外投资要聚焦主业;三是强调投资风险防控;四是负面清单界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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