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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资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资委 河北省国资委
  4. [实施日期] 2017-12-27
  5. [成文日期] 2017-12-27
  6.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7〕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7-26
  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推进京津冀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的工作意见》

  北京市市属各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市属各企业、各区国资委,河北省省属各企业、各市国资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企业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技术资产)交易,持续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有效引导创新资源整合共享,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发展,现根据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方案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技术资产交易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企业技术资产交易,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是京津冀系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先行先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三地国有企业研发创新活力,进一步提高核心技术水平;有利于加快三地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三地技术资产有序流转,进一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对于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打造改革示范区域创新共同体、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促进交易、加快转化、激励创新、协同发展”的原则,加快构建技术资产交易平台,拓宽交易范围,丰富交易方式,创新交易机制,促进京津冀创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产业互补、错位发展的协同创新格局。

  (二)具体目标

  推进企业技术资产交易,支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技术资产作价出资、转让、置换、吸收增量投资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转化,实现转化方式多样化、转化价格市场化。

  三、工作措施

  (一)拓宽交易渠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1.建立健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企业的技术资产合作转化机制。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主动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企业等共建技术创新合作平台,推进以技术资产交易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成果协同转化模式。 

  2.建立健全技术资产协同转化机制。支持企业加强以技术合作为基础的京津冀区域产业对接,成立各类创新战略联盟,灵活运用作价出资、转让、置换、吸收增量投资入股等方式,丰富技术资产交易,深化京津冀区域创新合作,实现技术资产价值最大化,做好北京原始创新、天津研发转化、河北推广应用的衔接,促进区域协同创新水平的提升。

  3.建立健全技术资产内生转化机制。强化企业创新责任主体地位,鼓励围绕主业完善创新管理机制,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探索企业内部技术资产交易运营,依托技术资产孵化器、双创平台、小创公司等促进技术资产在企业内部的有效转化,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加强信息披露,发挥产权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1.发挥京津冀产权市场功能作用,探索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资产交易平台,将与技术资产交易有关的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有机连接,建立规范的技术资产交易规则,加强技术资产交易系统的一体化建设。

  2.推进京津冀技术资产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支持三地产权交易机构以互通共享为目标,以加快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建设京津冀技术资产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立健全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实现三地交易信息同步发布、互通互认、资源共享。

  3、在充分披露信息、有效发现价格的基础上,创新技术资产交易撮合路径,推广国有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系统和交易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实现规范完善的多层次多元化网络服务,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线上与线下互动的京津冀区域技术资产交易市场,促进技术资产优化配置。

  (三)创新交易方式,规范定价行为

  1.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自主决定采取作价出资、转让、置换、吸收增量投资入股、许可等方式开展技术资产交易,通过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拍卖、招投标、动态报价等市场化定价机制确定交易价格。

  2.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的技术资产转让,经转让方逐级报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企业应建立协议转让公示制度,对公示方式、内容、范围和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探索运用以价格公示为基础的协议定价方式。协议转让前应制定方案,选择的受让方应有利于促进技术向产品转化。

  3.支持企业采用许可使用的方式转让技术资产使用权,许可使用费可由交易双方依法依规协商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1.京津冀三地国资监管机构要以推进京津冀技术资产交易协同发展为目标,建立技术资产交易联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协调开展政策制定、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技术资产交易行为,总结区域内技术资产交易经验,促进技术资产交易项目在京津冀区域转化。

  2.三地企业要围绕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技术资产交易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制定技术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资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组织技术资产交易实施,加快推动京津冀区域成果转化,并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交易情况。

  3.三地产权交易机构要组织制定交易规则,搭建交易系统,完善京津冀技术资产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协同开展区域技术资产交易活动。要逐步建立交易统计报告与信息共享制度,做好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实现京津冀区域内交易信息共享。

  (二)完善配套措施

  1.完善创新能力评价管理。探索将企业技术资产研发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探索完善企业自主创新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的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加大创新能力考核力度。

  2.完善职务发明管理。支持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技术资产的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技术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保障企业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提高职务发明人加快技术资产转化的主动性。

  3.完善中长期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参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在技术资产交易中探索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激励方式。

  4.探索双创项目创新管理。鼓励企业围绕双创项目实施,探索技术资产使用权、处置权与收益权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内部运营管理,推进成果转化。

  (三)加强监督检查

  国资监管机构对技术资产交易所涉及的企业、产权交易机构等规范操作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企业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技术资产交易规则,将技术资产交易纳入内部检查范围。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技术资产交易,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技术资产交易活动规范开展。


  北京市国资委    天津市国资委    河北省国资委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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