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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是否需要评估

  来信内容: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否需要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评估,并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此外,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出资或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如果不适用《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则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出资或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对外转让被投企业股权、增资、减资等行为的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如果需要应当遵循哪项规定。

  答复内容:您好,关于合伙企业的转让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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