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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党委,各区委组织部:

       《北京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市国资委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动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国资委党委

2021年12 月20 日



北京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

决策工作指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中,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赋予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或具有实际支配权,且不设党委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

  二、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

  (一)董事长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担任或者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且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有多数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党支部(党总支)参照党委发挥作用,应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1.党支部(党总支)应参照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范围,坚持议大事、抓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清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2.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前,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充分沟通,视情况听取外部董事、有关专家、专职法务人员和职工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3.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主要看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并形成明确意见。

  4.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应将意见及时反馈董事会。在董事会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要按照党支部(党总支)意见发表个人意见。

  5.不设董事会企业,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有多数党员担任经理层成员的,参照执行。企业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经理办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决策程序,避免同一范围人员对同一事项反复研究。

  (二)党支部(党总支)仅有个别委员或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应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1.党员董事应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董事会决策前应视议题内容征求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及职工代表意见,在决策时应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2.董事会中无党员的,党支部(党总支)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推荐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优秀党员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通过选举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监督董事会决策;推荐党员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党员在发现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作出的决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意见并向党支部(党总支)报告。党支部应建议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复议、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如得不到纠正,党支部(党总支)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三、工作保障

  1.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应结合实际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2.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员负责人一般担任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和委员。上级企业党组织应注重选派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并指导党支部(党总支)做好党员发展培育工作。职业经理人是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当及时转入所在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

  3.党支部(党总支)应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规矩意识,不断提高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水平。

  4.党支部(党总支)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附则

  1.本指引未尽事宜,党支部(党总支)可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2.中外合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执行。

  3.本指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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