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党费收缴、使用
(1)基层党组织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初核实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并告知党员交纳数额。
(2)每名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预交或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党费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
(7)党支部活动经费紧张,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申请党费支持。
(8)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使用情况和进度。支部党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不能随意支出,具体使用时支委会要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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