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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及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7〕15号)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按照2017年1月印发的《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京政发〔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要求,由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程序。

  (二)市国资委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在京中央企业“三供一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三)2017年3月开始移交工作程序的起草工作并完成初稿。

  (四)市国资委与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进行反复沟通并发放征求意见函。

  (五)市国资委广泛征求10家市级有关部门、全部市属企业以及委内相关处室意见。

  (六)市国资委将起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报请市政府批示同意。

  (七)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与市财政局联合成文。

  二、具体情况

  (一)加强与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的沟通

  2017年3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和各地国资委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培训会,会议肯定了北京市整体移交的做法,同时明确北京市为“三供一业”工作重点督导地区之一。

  2017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吴同兴副局长来市国资委就在京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协商。考虑到部分在京中央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难以划转北京的实际状况,企业改革局建议在京中央企业可以在“整体移交”和“分项目移交”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同时建议对在京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非经及“三供一业”情况进行统计摸底。

  工作程序文件起草过程中,市国资委多次征求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意见,就部分重点事项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2017年4月中旬,市国资委下发通知,委托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集团)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在京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基本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533名企业信息填报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调查工作6月已结束。

  市国资委多次赴房地集团等企业进行调研座谈,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多次召集有关在京中央企业座谈会,解释政策、答复问题。广泛征求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城市管理委等10家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征求了38家市属国有企业的意见。

  市国资委对各单位所提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并就采纳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三)就有关重要事项请示市政府。

  2017年6月初,就工作程序文件制订中的有关重要问题,市国资委正式请示市政府。

  一是关于“兜得住、可持续”问题。2016年蔡奇同志在研究《实施方案》(送审稿)时提出了“兜得住、可持续”的要求。据查,本市范围内部分独立工矿区企业或部分在京中央企业的“三供一业”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移交单位缴纳的综合补助费不足以支付维修改造费用。为确保实现“兜得住、可持续”的目标,市国资委建议:“移交单位缴纳的综合补助费不足以支付维修改造费用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有关文件规定,由移交单位补足。”该建议已得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和市属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二是关于市属企业的外埠企业“三供一业”移交问题。首钢总公司向市国资委提出其在外埠的水钢、通钢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有关问题。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协商后,建议按照《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市属企业在外埠的“三供一业”移交执行属地政策,市财政补助50%。市财政补助基数按照市属国有股权占比,扣除政府其他补助后进行测算。

  三是关于在京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向市国资委正式提出,考虑到部分在京中央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难以无偿划转本市的现实困难,建议在京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整体移交和分项目移交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统筹、指导,主办企业直接与接收单位对接并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建议同意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的意见,并在制定的工作程序文件中予以明确。

  上述请示事项6月24日已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同意。6月29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通过,随后与市财政局会签印发。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整体移交

  关于移交范围。明确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及其配套的附属公用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等。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划分要清晰、合理、权属明确,要保证非经营性资产的独立、完整,有利于产权移交、权属分割、权属登记、后期整体管理和盘活利用,并能满足职工生活需要,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有关要求。

  关于移交单位。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总责。

  关于接收单位。明确市国资委将组建市级平台,对本市国有企业非经营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承接在京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市级平台组建之前,继续由房地集团负责此项工作。

  关于工作原则。坚持整体移交、现状接收、确保稳定、分步推进的原则。

  关于工作程序。移交工作分为发送移交意向函、签订移交接收框架协议、制定分离移交方案、开展尽职调查签订正式移交接收协议、市国资委批准移交接收协议、启动现场移交工作等六个步骤。

  关于有关事项规定。一是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由移交单位妥善安置,也可由接收单位根据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接收安置。二是移交单位原则上需在移交接收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综合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移交单位可以分批支付综合补助费。三是移交单位缴纳的综合补助费不足以支付维修改造费用的,其差额部分由移交单位补足。四是移交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做好资产无偿划转接收单位工作。

  关于过渡期责任划分。明确移交接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移交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之日止,为交接工作过渡期。过渡期内,交接双方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并共同负有维护职工日常生活、确保稳定的责任。

  其他方面。明确非市国资委主管的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关于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意见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在京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整体移交和分项目移交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

  关于整体移交。在京中央企业可以参照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规定,实现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其中,非经营性资产范围由交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供电设施由移交单位根据北京市维修改造标准直接与国家电网所属企业协商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所需维修改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分项目移交。在京中央企业可以根据北京市相应维修改造标准,直接与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协商,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所需资金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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