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互动反馈选登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疑问

    来信内容:您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请问,如上述非公开协议转让发生在跨省国企之间(例如,山东省国有企业向北京市某国有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则是否出让方及受让方均需报各自所属的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答复内容:您好,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规定要求,符合规定情形,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由转让方报经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