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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下属子企业开展员工持股问题

  来信内容:市/区属国资委下属集团国有控股公司的下属子企业(非国有控股、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否可以开展员工持股,如可以,通过非公开形式开展员工持股是否需要上报至市/区国资委审批同意,还是仅经过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即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是否适用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答复内容:按照《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京国资发〔2016〕21号):

  1、在适用企业上,应符合21号文第六部分附则的规定,即“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市属国有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级混合所有制子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市属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2、在企业条件上,应符合21号文第二部分试点企业条件的规定,包括基本条件、优先条件、禁止条件。

  3、在审批权限上,应符合21号文第四部分第(二)点程序履行的规定,即“一级企业审核后,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发布的,与该文件相关的问题,建议咨询国务院国资委,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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