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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国企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的探索及思考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 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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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集团总部所在地环球贸易中心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与“魂”。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方面,我们总结出两个“一以贯之”的结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各环节,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不能搞成摆设。

  党对国企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放弃或忽视其中任何一点都不可能实现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后又强调,新时代党的领导是全面领导,笔者认为这是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既要发挥领导作用,同时又要肩负全面领导责任,要从过去不够全面、不够集中统一、不够坚强有力的领导,走向全面的、集中统一的、坚持有力的领导。

  具体到国有企业,实现党组织对企业的全面领导,就必须把党的领导彻底融入到公司的日常治理之中,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考其实际,笔者认为目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已经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组成。在决策程序上,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前置研究是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的有效形式之一。

  一、党组织前置研究需要明晰的三个层面概念

  1、要正确审视国企党组织在决策方面的角色定位。即由原来的“参与决策”到现在“把握决策”,功能由原来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到现在的“融入中心、把握和服务大局”。这不是简单的文字变化,而是实质作用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能够实现“把得了关、掌得了航、说得上话、使得上劲”的作用。

  2、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党的全面领导的内涵。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但党的全面领导,党管一切,决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绝不是踢开企业其他治理主体包办一切,更不能权力任性。要在充分尊重企业各治理主体的同时,实现科学领导、科学决策,这对国企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党的组织思想必须活跃而不能僵化,理念必须先进而不能落后,领导方式必须科学而不是随性,政绩必须卓越而不能平庸。要避免党组织包办一切,压制其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的发挥,恰恰相反,要通过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治理主体,使得企业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3、要正确区分党的领导和企业管理的不同。领导中有管理,管理中有领导,虽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二者从现代领导科学角度还是有清晰的划界。即,领导是做正确的事,管理是把事情做正确。党组织前置就是确保做正确的事,就是要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符合市国资委的产业定位,把住这些就是“把方向”。而董事会、经理层要把党组织的意图认真的贯彻,正确的执行。通过科学高效的执行,把事做好做正确。

  二、目前党组织前置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前置”研究的概念存在模糊认识。调研发现,很多同志对这个问题没有进行过深入思考,对“前置”是偏重时间性的还是程序性存在较大分歧。有的认为应该偏重时间性,就是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就要报企业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有的认为应该偏重程序性,就是在决策环节中处于最前端,而非一有动议企业党委会就必须第一时间研究,就是说在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前,可能经过若干次会议论证过了,比如,经过了专题小组会议研究论证了,甚至是总经理办公会也讨论审议过了。

  第二,对“前置”研究的事项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经过这次走访调研思考,笔者认为这边界模糊不清的矛盾焦点主要是集中在经理层这个侧面。“三重一大”事项都是重大问题,这些事项在由各自决策主体决策前都要由党委会事先研究讨论,在这一点上已经成为共识。但就是日常经营管理事项中,再进一步说就是按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中所确定经理层决策权限中的事项,哪些属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哪些不属于重大管理事项,随着个人、时间和环境的不同,概念定义每个人理解都可能会有不同,从而带来哪些事项应该前置,哪些事项不应该前置边界模糊的问题。

  第三,对“前置”研究的把握存在几种错误倾向。走访调研发现,各集团要么存在事无巨细都进行前置的问题,议题提交“宁多勿少”,要么存在应该上会而未上会的情况。有一个二级集团曾经存在以党政联席会“一锅烩”现象,以会议记录“分开记录”的形式研究重大事项的情况。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党委会和经理层人员重合度比较高造成的,企业为了提高决策效率,不过多的浪费时间而采取的一种折中办法。

  第四,对“前置”研究的权威性存在争议或不同理解的情况。有的同志基于对党委会的权威性认识,认为经过党委前置研究把关后的事项,在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上不能被否决,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就必须去执行,董事会和经理层不能提出否定意见。有的同志认为可以被否决,认为如果前置事项出现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具备一些执行的条件,就必须否决掉,要么会对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

  三、健全和完善党组织前置研究的途径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些概念,辨析一些模糊认识,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党组织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程序,指导企业高质量进行决策,从而更好更全面地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

  一是要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既是时间性的概念,又是程序性的概念,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提交党委会之前,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为党委会研究讨论做好前期的准备。一旦专题会议论证结束,首先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而不能提交经理办公会或其他会议研究讨论,更不能经过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后再提交。因为进入到法定的会议环节就是进入了开始决策的程序了,必须要在决策的最前端,或者说是在决策的最先开始时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不能把“前置”变成“后置”,这条原则必须把握好。

  二是要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的事项清单和原则。要根据“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和党委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议事规则,通过表格化的方式对相关事项前置研究做出明确。实际上,要上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都需要进行前置,党委会本身要决策研究的事项又不存在前置这一说,而只有经理层要研究决策的事项里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明晰的问题。总经理议事规则中都非常清晰的规定了哪些事项是经理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可以决策的,但前置研究提出后,有些事项经理层在决策前就要提交党委会前置。因此,清单的制定重点也是要放在这一部分。但清单也很难把所有的事项都穷尽化,这要求总经理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判断力,对那些虽然是在经理层决策范围内、但具有全局性、示范性、指导性和特殊性的事项,在与党委书记、董事长不断加强沟通过程中提出前置研究的建议,才能有效的避免出现应上党委会前置却而未上的情况发生。

  三是要明确前置研究的重点和方式。党委会前置研究主要是研究讨论该事项是否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市国资委的产业定位和本企业战略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研究讨论,而非对讨论事项面面俱到分析研究,是站在较高政治站位上进行的“把方向”。不能借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就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指挥中心了,这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党组织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要处理好和其他治理主体在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的角色和定位,这方面要把握好。

  四是前置研究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过党委会讨论研究,而不是讨论决定。党委会在“把方向、管大局”的基础上,同意相关事项继续推进,同时负有监督“保落实”的作用。但如果在董事会或经理层进行决策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提出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否决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的事项,可以暂时叫停该事项,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党委会,然后由党委会做出执行还是停止执行的决定。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求得最大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一定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坚定不移的追求和目标,在这方面其他治理主体是无法替代党组织的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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