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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曝光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典型案件

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1.原首钢京唐公司供料作业部生产技术室主任夏长青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及借其子婚礼收受礼金等问题。夏长青长期占用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捷达小汽车,特别是在首钢总公司党委提出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后,仍未将该车归还;此外,夏长青于2015年9月19日,在其子婚礼上接受业务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婚礼人员礼金共计7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首钢京唐公司供料作业部纪委会研究并报请首钢京唐公司供料作业部党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夏长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剑违规购买节礼问题。2015年6月15日,经李剑决定,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采购粽子约200份,用于慰问在职员工、退休员工以及走访合作单位,涉及金额19008元,该笔费用以购买食品的名义报销。李剑对违规购买赠送、发放节礼问题负领导责任,违反了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首发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并报首发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李剑党内警告处分。

  3.自来水集团郭公庄水厂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潘莉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8月28日至8月29日,潘莉擅自驾驶郭公庄水厂公务车(牌照为京N08NH9)到河南开封办理个人私事,往返行驶约1400公里。潘莉公车私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自来水集团公司纪委会研究并报自来水集团公司党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潘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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