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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展党员

  (1)申请入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基层党委或区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4)预备党员的接收。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至十天,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或地区。基层党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审查结果,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5)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区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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